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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国有土地严禁“零地价”“负地价”出让

河源日报  作者:郝晓楠  2015-03-11 09:34

[摘要] 我市对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进行规范。记者近日从国土部门获悉,今年1月份新修订的《河源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实施。

我市对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进行规范。记者近日从国土部门获悉,今年1月份新修订的《河源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

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办法》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政府基金预算,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市国库则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办法》强调,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各土地储备、开发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严禁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使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对于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5大支出。

其中,重要一项就是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办法》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办法》还指出,如有条件,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部分,通过严格程序审核后,从市本级国库中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支农支出也是一个重要内容。《办法》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监督:违规拖欠挪用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对相关部门的职能权力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而对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金,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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