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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国有建设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河源日报  2015-03-13 09:13

[摘要] 新修订的《河源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已经正式实施。《规定》指出,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因产业调整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应报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由市政府批准。

新修订的《河源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已经正式实施。《规定》指出,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因产业调整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应报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由市政府批准。

据介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依法经营土地,我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规定》。《规定》指出,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用地需申请改变土地用途进行了详细规范。比如,对于申请工矿仓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然后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重新确定土地用途,对该地块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剔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计提的各项支出后,土地出让收入的60%作为土地收回和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对于一些带有公益性质的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等,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评估价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只含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等值置换土地。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城市规划重新确定土地用途后依法实施土地供应。

《规定》强调,对于这类带有公益性质的用地,未经市政府批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律不得进入土地交易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而对于住宅用地商服用地等经营性用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如果价值高于原土地用途价值,则需根据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如果价值低于原土地用途价值,则不收取改变土地用途价款。

《规定》还指出,对于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取得的出让收入,按有关规定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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