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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将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及污染防治任务考核

河源晚报  2015-11-25 10:01

本报讯记者 刘曦 通讯员 黄佑添 张勇波 日前,我市出台《河源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从《办法》中获悉,我市将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在终期实施 “一票否决”。不合格的将在两年内暂停该县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

《方案》提出,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大类,实行以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据悉,各县政府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的控制情况作为考核指标;源城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以市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的控制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高污染燃料工业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终期考核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一票否决”,完成2017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视为考核合格,反之即为考核不合格。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同时责令该县区、单位提出整改计划,并暂停下年度该县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立项、用地、环评等文件审批;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县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并在两年内暂停该县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同时建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取消国家、省授予该县区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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